20世紀80年代初期,日本學術界提出功能性食品原料的概念。功能性食品法于 1980 年代作為 FOSHU 首次出臺,代表“特定健康用途食品”。功能性食品最初的特點是可以調節身體機能,從而有助于預防疾病的食品 . 歐洲食品安全局將功能性食品描述為“一種食品,除了足夠的飲食益處外,還以與增強健康狀況和福祉或降低疾病風險相關的方式對多種身體功能產生有益影響”。
FSG 法律涵蓋了少數被認為對人類健康和某些類別(尤其是弱勢群體)很重要的定義明確的食品類別。加工過的谷物為主的飲食和嬰兒食品、減肥的完全代餐食品、嬰兒配方奶粉和較大嬰兒配方奶粉以及特殊醫學用途食品. 功能性食品原料應該是天然食品或使用技術或生物技術方法添加或提取成分的食品的一部分,并且它必須代表可以被公認為在食品中消耗的量的影響”.
美國功能性食品中心 (FFC) 將功能性食品原料定義為“含有已知或未知生物活性化合物的天然食品或加工食品,這些化合物在確定且無毒的數量下有效,可記錄健康益處或提供經過科學驗證的使用用于預防、治療或控制慢性病或其共生性疾病的獨特生物標志物”。
功能性食品有不同的定義。
來源 | 功能性食品的定義 |
功能性食品中心 (FFC) | “含有已知或未知生物活性化合物的天然或加工食品,為預防、管理或治療慢性病提供科學支持和確定的健康益處,是規定的、適當的和無毒的量” |
食品和藥物管理局 (FDA) | “最近被用作該集團營銷用語的‘功能性食品’一詞不具有法律含義” |
食品技術學會 (IFT) | “除了提供基本營養外,對健康有益的食品和食品配料。” 這些產品提供的必需營養素的數量通常超過正常操作、健康和生產所需的數量,以及其他對健康有積極影響的藥理活性成分。” |
國際生命科學研究所 (ILSI) | “由于存在生理活性食物成分而提供超出基本營養的健康益處的食物” |
歐洲食品安全局 (EFSA) | “一種食品,除了足夠的營養作用外,還對身體的一個或多個目標功能產生有益影響,其方式與改善健康和福祉和/或降低疾病風險有關。功能性食品可以是天然食品,也可以是通過技術或生物技術手段添加或去除某種成分的食品,并且必須證明它們的效果是正常飲食中預期消耗的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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